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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民初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何朵与张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山民初字第00343号原告何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