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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与浙江吉利汽车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汽车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632号原告: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627733-4)。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民丰路24号。法定代表人:李汉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超,该公司职员。被告:浙江吉利汽车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12254)。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恒山路1528号。法定代表人:叶维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烁,该公司法务专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吉利汽车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651元,减半收取12825.50元,由原告锦湖(中国)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余绍平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顾美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