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庆中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庆阳市锦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庆阳市鑫鑫果业储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市锦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市鑫鑫果业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中民初字第17-1号原告庆阳市锦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文义。被告庆阳市鑫鑫果业储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秀。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市锦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庆阳市鑫鑫果业储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及陈述存在多处疑点及问题,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本案存在的问题需经过其他司法程序确认,等待审查结果,故本院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吴帅之代理审判员 慕志锋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