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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河法民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陆河某公司与邓某某、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河某公司;邓某某;彭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河法民二初字第42号原告陆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该社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被告邓某某,女,现住广东省陆河县,被告彭某某,男,现住广东省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河某公司诉被告邓某某、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河某公司于2012年7月9日以“纠纷已履行内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河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河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陆河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永凡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丽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