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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霞诉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邯郸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霞,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邯郸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866号原告张海霞,女,汉族,农民,住涉县河南店镇沿头村2组388号。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阜城西大街7-8号。法定代表人徐抑非。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路409号。负责人朱中明。被告邯郸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工商联大厦4楼四层。法定代表人张海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霞诉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邯郸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霞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海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海霞负担。审判员  李红高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敏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