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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一初字第234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宿林华与柳希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林华,柳希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2345号原告宿林华,男,1952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柳希前,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宿林华与被告柳希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宿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邮寄费60元,共计305元,由原告宿林华负担。审判员 ��金清辉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欧 燕 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