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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51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李祥文与合肥龙岗自来水有限公司、合肥市静联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祥文;合肥龙岗自来水有限公司;合肥市静联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1512号原告:李祥文,男,195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黄其宏,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合肥龙岗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新城开发区金阳路2号。法定代表人:孙华君,经理。被告:合肥市静联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新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华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文与被告合肥龙岗自来水有限公司、合肥市静联管道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祥文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祥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祥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祥文负担。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