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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珠海赛格印刷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惠发百货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335号原告:珠海赛格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黄小军。委托代理人:被告:珠海市惠发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郑秋雄。委托代理人:原告珠海赛格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惠发百货有限公司,本院于2011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健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珠海赛格印刷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珠海市惠发百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珠海赛格印刷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为被告印刷宣传海报、吊旗、名片等。自2010年8月份至2012年4月份以来,原告为被告印刷的宣传海报、吊旗、名片等全部已经对账完毕,并由被告开出了付款通知书,但原告一直未收到货款。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推脱,不付货款,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10年8月份至2012年4月份的广告印刷货款共计24658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3000元。原告为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为《珠海市惠发百货有限公司付款通知单》(编号分别为00129220014562、0015100、0015263)共四份。被告辩称:被告在举证期间提交了以下证据:。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元,鉴定费人民币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美均二〇一二年××月××日书记员  陈文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