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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民初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671号原告刘某某,女,农民。被告顾某,男,农民。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与法不悖,亦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铁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