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民初字第344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大晓与刘兆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晓,刘兆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即民初字第3443号原告刘大晓(公民身份号码3702821982********),农民。委托代理人陶文临,即墨成泰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刘兆果(公民身份号码3702221966********),农民。原告刘大晓与被告刘兆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金修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陶文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兆果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大晓诉称,2005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刘兆果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位于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山南村得房屋四间以18800元的价款卖给原告。原告当天付款18800元,但被告至今未将该房过户给原告。要求确认双方买卖协议有效,被告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过户手续。被告刘兆果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大晓与被告刘兆果均系即墨市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山南村村民。2004年11月25日,被告刘兆果领取了即集用(2004)字第1593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取得了地号J9-46-399的156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2005年10月18日,原告刘大晓与被告刘兆果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原告以1880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的房屋,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山南村村委会在协议上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当日被告刘兆果为原告出具18800元的收条,并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交给原告。后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过户事宜双方发生争议,致原告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协议、收款条、土地使用权证、原被告所在村村委会证明在案佐证,结合当事人陈述,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因原被告双方均为同村组织成员,且村委会同意双方的买卖行为,故其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但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的过户,双方应互相配合由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办理,本案无法支持原告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过户的请求。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视为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刘大晓与被告刘兆果于2005年10月1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刘兆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金修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姗姗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