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民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张素华申请执行张淑芹、张艳莉、张艳微、张瑞山继承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华,张淑芹、张艳莉、张艳微、张瑞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张素华。被执行人张淑芹、张艳莉、张艳微、张瑞山。本院在执行张素华申请执行张淑芹、张艳莉、张艳微、张瑞山继承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36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张慧楠代理审判员 赵志宏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