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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118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180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奎星,丰南区小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被告: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玉新代理审判员  孟德玉人民陪审员  张志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贾东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