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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盘法民二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忠能与马俊坤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能,马俊坤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盘法民二初字第163号原告:王忠能,男,1963年5月6日生,回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委托代理人:李瑞,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马俊坤,男,1977年10月7日生,回族,务农,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委托代理人:葛永坤,云南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王忠能诉被告马俊坤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现原告王忠能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马俊坤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忠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江丽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