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余良商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楼秋良与傅杭中、杨宗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楼秋良;傅杭中;杨宗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余良商初字第410号原告:楼秋良。委托代理人:娄志强、洪莎莎。被告:傅杭中。被告:杨宗周。原告楼秋良诉被告傅杭中、杨宗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按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朱艳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洪莎莎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起诉称,被告傅杭中于2011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归还日期为2011年10月29日,借款利息按农村合作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并承诺逾期还款承担律师代理费等。被告杨宗周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傅杭中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杨宗周也未履行担保义务。现起诉,要求被告傅杭中归还借款30000元支付利息4873.3元(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5月29日,按年利率6.1%的四倍计算,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1%的四倍另行计算)及律师代理费3000元;被告杨宗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傅杭中归还借款30000元、支付利息3873.3元(按年利率6.1%的四倍计算至2012年5月29日,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1%的四倍另行计算)及律师代理费2500元;被告杨宗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证明所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借条、委托代理合同及代理费发票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傅杭中向原告借款并由被告杨宗周提供担保及原告因本案支出代理费的事实。两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且能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两被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证据副本后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并据各证据所载内容认定本案相关事实。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傅杭中于2011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1年10月29日,借款利息按农村合作银行的四倍利率计算,若逾期未归还被告傅杭中应承担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等。该借款由被告杨宗周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傅杭中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000元,借款本金至今未付。原告因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傅杭中之间的借贷关系及与被告杨宗周之间的保证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傅杭中未按时返还原告借款,被告杨宗周未履行担保义务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傅杭中返还原告楼秋良借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傅杭中支付原告楼秋良至2012年5月29日的利息3873.3元,自2012年5月30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30000元、年利率6.1%的四倍另行计算给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傅杭中支付原告楼秋良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杨宗周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47元,减半收取373.5元,由原告楼秋良负担19元,被告傅杭中负担354.5元,由被告杨宗周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47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代理审判员 朱艳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许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