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江汉执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陈长安与被执行人武汉富豪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安,武汉富豪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0490号申请执行人陈长安,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富豪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林。申请执行人陈长安与被执行人武汉富豪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仲裁字(2011)第037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长安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富豪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生活费5157.6元,承担执行费5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富豪集团有限公司为其补缴2009年8月至2011年9月期间的社会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本院已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武汉富豪集团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富豪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5207.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相应等额财产。二、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富豪集团有限公司应为申请执行人陈长安补缴2009年8月至2011年9月期间的社会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金额的存款或收入(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代理审判员 刘志雄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