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执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0204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本院在执行闫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待找到被执行人进再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昌民三初字第003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占有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