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097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兰州新特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新锐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新特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新锐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973-1号申请执行人兰州新特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陕西新锐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新特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新锐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兰州新特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立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926594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已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结案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民立初第0001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乔小明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