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象执民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晓玲与项盛、金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晓玲,项盛,金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象执民字第1572号申请执行人:赵晓玲。被执行人:项盛。被执行人:金和平。赵晓玲与项盛、金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的(2012)甬象石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项盛、金和平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赵晓玲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项盛、金和平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晓玲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甬象执民字第157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梁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