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20-02-21
案件名称
海丰县梅陇镇梅星村民委员会梅中村民小组、邹智伟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海丰县梅陇镇梅星村民委员会梅中村民小组;邹智伟;邹某1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尾中法民一终字第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丰县梅陇镇梅星村民委员会梅中村民小组。负责人:陈乃金,组长。委托代理人:陈疋,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智伟,男,199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1,男,199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两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邹某2,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二被上诉人的父亲)。两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林某,女,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籍贯、住址同上(二被上诉人的母亲)。委托代理人:邱忠田,广东商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丰县梅陇镇梅星村民委员会梅中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邹智伟、邹某1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海丰县人民法院(2011)汕海法民一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疋,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对主要证据没有进行质证,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丰县人民法院(2011)汕海法民一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海丰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春变审 判 员 叶剑亚代理审判员 施伟强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蔡育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