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三初字第000083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易敏与郑晨露、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易敏;郑晨露;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00836号原告:易敏,无业。委托代理人:陈先德,男。被告:郑晨露,无业。委托代理人:杨志康,男。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海联大厦**。负责人:李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维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敏与被告郑晨露、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敏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敏撤回起诉。诉讼费982元,原告易敏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长 王英俊审判员 刘淑芳审判员 杨建刚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何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