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霍民二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王斌与余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余明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二初字第00361号原告:王斌。被告:余明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诉被告余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斌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8元,减半收取364元,由原告王斌负担。审判员 墨 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晨(代)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