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民申字第27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3-12-08
案件名称
徐明孝、罗金品、滕伟达与伊宁市华厦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明孝,罗金品,滕伟达,伊宁市华厦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民申字第278-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明孝,男,汉族,1970年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常超,北京市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伟,男,汉族,1969年12月29日出生。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罗金品,男,汉族,1944年4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常超,北京市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伟,男,汉族,1969年12月29日出生。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滕伟达,男,汉族,1976年4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常超,北京市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伟,男,汉族,1969年12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伊宁市华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昌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云祥,新疆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昌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云祥,新疆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徐明孝、罗金品、滕伟达因与被申请人伊宁市华厦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新民一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徐明孝、罗金品、滕伟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XXX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