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楼某与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某,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672号原告楼某。被告沈某甲。原告楼某为与被告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金林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并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育有儿子沈某乙,现年23岁。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特别是近几年发现被告经常深夜不归。今年1月15日被告被放高利贷的人追债,家里亲戚帮其还掉5万元,放高利贷的人还打电话威胁家人安全。之后几个月原告又多次为被告归还债务,但被告仍不罢休,时不时问原告要钱,双方为此经常吵架,原告多次遭被告殴打,并向小区警务室报警。最近,被告要把家里唯一房产拿去抵押贷款,原告忍无可忍,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我没有殴打过原告,原告也没到警务室去报警过。我欠钱也是因为前几年原告经常埋怨我不赚钱,我没办法之下出去赚钱,结果被别人骗了,现在那个人逃了,我不得不还钱。只有一次别人打电话进来问我这个人在不在,不存在威胁家人安全的情况。原告是帮我还过3万块钱。我们谈恋爱时间很长,绝不是草率结婚,儿子也大了,我没理由离婚也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好。××××年××月××日生育一子沈某乙。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时有摩擦与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案经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初感情尚可。导致近来夫妻关系紧张并最终引起诉讼的原因在于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夫妻间的矛盾,致使双方时有争执,影响了夫妻感情。案虽经调解无效,但不属于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为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只要原、被告能够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尊重、互相帮助,正确处理夫妻间的矛盾,夫妻是可以和好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楼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孙金林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路 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