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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德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徐奎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奎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湖德刑初字第2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奎。2007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09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11月27日被监视居住,2012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辩护人程时吉。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2)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奎及其辩护人��时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14日上午,被告人徐奎结伙徐恒才、陈启发(均已判刑)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进入本县新市镇文昌路教师宿舍402室,窃得失主茅某价值人民币250元的柯达DX7590型数码相机一部。案发后,被告人徐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出现金人民币250元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退赃申请书、收条、同案人徐恒才、陈启发的供述、证人徐某、李某的证言、被害人茅某的陈述、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奎结伙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奎在有��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徐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0日起至2013年1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沈筱婕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林芳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