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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胡勉华与张颖、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勉华,张颖,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00324号申请人胡勉华,男。被执行人张颖,女。被执行人胡军,男。本院于2012年6月7日受理申请人胡勉华依据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010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颖、胡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胡军已庭外和解,并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内容全部履行清结,现申请人申请该案撤诉,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城民初字第010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200元由胡军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明君审判员 :韩幼文审判员 :向全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继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