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龙执民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杨益与王国杰、王成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杨益,王国杰,王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王宇2012.7.10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杨益。被执行人:王国杰。被执行人:王成文。申请执行人杨益与被执行人王国杰、王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日制作的(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国杰、王成文因下落不明且无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440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2012年7月10日止,被执行人王国杰、王成文欠申请人杨益35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建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代) 王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