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民终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武义加盛工具有限公司与徐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浙江武义加盛工具有限公司;徐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民终字第7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武义加盛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爱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响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储舍洪。上诉人浙江武义加盛工具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徐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2)金武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浙江武义加盛工具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武义加盛工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武义加盛工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浙江武义加盛工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桦审 判 员 楼淑馨审 判 员 黄良飞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