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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唐华军与林明祥、杨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华军,林明祥,杨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626号原告唐华军。委托代理人张传军,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媛媛,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林明祥。被告二杨小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华军诉被告林明祥、杨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华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唐华军负担。审判员  李迎红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苘俏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