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唐华军与林明祥、杨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华军,林明祥,杨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626号原告唐华军。委托代理人张传军,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媛媛,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林明祥。被告二杨小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华军诉被告林明祥、杨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华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唐华军负担。审判员 李迎红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苘俏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