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阳县恒丰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486号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海江,董事长。被告中阳县恒丰洗煤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阳县恒丰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中阳县恒丰洗煤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阳县恒丰洗煤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 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