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枣屯民一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屯民一初字第293号原告赵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王清亮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史世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