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段辉茂、傅隆清与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辉茂,傅隆清,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局,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汉渝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1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辉茂,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傅隆清,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王宇,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欣,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路186号。法定代表人胡伟,局长。委托代理人徐代忠。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汉渝路社区卫生服务站,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汉渝路****号。负责人张勇,站长。上诉人段辉茂、傅隆清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卫生局卫生行政许可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渝北法行初字第0043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诉讼中,上诉人段辉茂、傅隆清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段辉茂、傅隆清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段辉茂、傅隆清撤回上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段辉茂、傅隆清负担。审判长 刘晓瑛审判员 黎 慧审判员 彭 英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谯雅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