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法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荣文河与李钟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法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荣文河。被执行人李钟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文河与被执行人李钟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钟威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295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有刚审 判 员 李民基审 判 员 张维勇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肖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