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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嘉商终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嘉兴市越尔家纺有限公司与嘉善杰爱思箱包有限公司、陈美英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终字第2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市越尔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向义志,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善杰爱思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银秀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美英,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美英,女,1967年5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3304211967********,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联星村陈家兜**号。上诉人嘉兴市越尔家纺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嘉善杰爱思箱包有限公司、陈美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11)嘉善商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嘉兴市越尔家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嘉兴市越尔家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受理费8924元,减半收取4462元,由嘉兴市越尔家纺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春代理审判员  汪先才代理审判员  赵 超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金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