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236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武汉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倪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倪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2367号原告武汉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2号。法定代表人叶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祖国。被告倪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倪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汉泰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慧明人民陪审员 夏爱华人民陪审员 倪 扬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肖 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