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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特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新庆要求宣告杨建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新庆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碑民特字第00011号申请人:杨新庆,男,192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凤梅,女,汉族,西北勘测设计院退休干部,申请人杨新庆要求宣告杨建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杨建军,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碑林区南郭路一号内6号楼6-306室。杨建军系申请人之次子,患有精神疾病,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生活不能自理,被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残疾二级,至今未婚,申请人杨新庆请求宣告杨建军无民事行为能力。经鉴定,认定杨建军为精神分裂症(衰退期),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杨新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杨新庆为杨建军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英俊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