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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陈剑与陆军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剑,陆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968号原告陈剑。委托代理人周大志,宝应县润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住所在宝应县苏中北路10号。负责人衡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剑与被告陆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剑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剑负担。审判员  周宽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