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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杜民一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陈利与淮北市中山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王伟、单衍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淮北市中山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王伟,单衍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杜民一初字第00419号原告:陈利,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杨先锋,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号****室,身份证号码3406031972********。被告:淮北市中山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单衍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伟,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单衍申,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诉被告淮北市中山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王伟、单衍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须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2)相民二初字第00233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霍园园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博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