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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烟牟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西山北头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西山北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牟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佘黎平,理事长。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西山北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曲宝证,主任。本院在执行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西山北头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烟牟商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世东审判员  唐春明审判员  薛采东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毕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