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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松执字第00261-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与黎成友、宋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松执字第0026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桂跃,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齐向阳,该银行职工。被执行人:黎成友,男,1952年9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泽华,男,1962年7月8日生,汉族。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松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黎成友、宋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黎成友、宋泽华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县支行贷款50000元,并自201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6.903%支付利息,自2011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9.6642%计付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案件执行费670元。被执行人黎成友、宋泽华至今未完全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宋泽华的存款1559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祝建中审 判 员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付 蓉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星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