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法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河法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驻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赵晓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丽清,北京市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宋文震,总经理。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2)河商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发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安装工程公司的工程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天安执行员 葛 明执行员 程德刚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牟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