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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范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之与闫克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之,闫克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民初字第147号原告:陈之,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盱眙县。被告:闫克全,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本院在审理陈之诉被告闫克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计353元,由陈之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