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范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之与闫克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之,闫克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民初字第147号原告:陈之,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盱眙县。被告:闫克全,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本院在审理陈之诉被告闫克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计353元,由陈之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