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197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郭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雁民初字第01971号原告郭某,女。委托大理人汤珊,女。被告吴某甲。原告郭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09年初开始在原告家中居住,直至××××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居住于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办木塔寨南村。婚后,被告多次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及其父亲发生争吵,并多次要求原告跟随自己出走,但原告因怀有身孕未同意被告的要求,双方因此产生隔阂。2010年2月,被告再次与原告父亲发生争执后离家出走,至今已有两年多了。被告出走期间未对原告进行照顾,对孩子也未尽到法定抚养的义务,原告的行为已经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婚生女吴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吴某乙。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不睦。2010年2月,被告因与原告父亲发生争执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庭审中,原告提交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丈八路派出所出具的被告吴某甲于2009年1月至2010年2月居住在木寨南村,后因夫妻感情破裂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的证明。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派出所证明、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异。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原告与被告自登记结婚后,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于2010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夫妻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女的抚养,鉴于孩子自出生即随原告及原告父母共同生活,且被告现下落不明,故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为宜。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被告未到庭应诉,无法核实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院对此暂不予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吴某乙由原告郭某抚养。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将其承担的费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天鲁审 判 员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尹亚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