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长民初字第0202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建利,王旭东,XX红与姜立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利,王旭东,王方红,姜立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025号原告王建利。原告王旭东。原告王方红。被告姜立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利、王旭东、王方红与被告姜立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利、王旭东、王方红于2012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利、王旭东、王方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代理审判员  李恒轩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牛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