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02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建利,王旭东,XX红与姜立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利,王旭东,王方红,姜立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025号原告王建利。原告王旭东。原告王方红。被告姜立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利、王旭东、王方红与被告姜立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利、王旭东、王方红于2012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利、王旭东、王方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代理审判员 李恒轩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牛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