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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永刚与周宏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刚。被执行人周宏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车辆过户一案中,至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未将车牌号为冀T×××××的大众途锐轿车开至本院。由于车辆过户需到车管所办理,并对过户车辆进行检验、检测、登记等。因双方均未提供该车,造成本院无法为该车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王维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晨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