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北民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胜林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林,江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王胜林。被执行人江荣明。本院在执行王胜林申请执行江荣明赔偿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1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小勇代理审判员  倪景明代理审判员  李静超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