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繁执字第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繁昌县盛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繁昌县盛和商贸有限公司,戴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繁执字第0152-1号申请执行人:繁昌县盛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王良凤,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戴馨,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繁民二初字第0018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戴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戴馨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戴馨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戴馨为繁昌县污水处理厂职工,在繁昌县污水处理厂存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戴馨在繁昌县污水处理厂的工资收入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潘 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