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颜素连与陈婉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素连,陈婉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182号原告:颜素连,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陈婉君,女,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颜素连诉被告陈婉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颜素连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