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商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与高乃一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高乃一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71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负责人:娄卫东。委托代理人:何高峰。委托代理人:吴越。被告:高乃一。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高乃一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乃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撤回对被告高乃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4元,依法减半收取5,35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20元,合计9,8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