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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邓法民特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旭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旭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邓法民特字第1110号申请人陈旭,男,生于1999年4月11日,汉族,学生,住邓州市。法定代理人陈吉庭,男,生于1964年8月14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陈旭伯父)。申请人陈旭要求宣告吕敬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旭诉称,2004年9月,被申请人吕敬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经多方查寻,均无音信,请求法院判决宣告吕敬失踪。申请人陈旭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陈旭及吕敬户口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的事实。2、陈吉庭户口薄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一份,证明其身份及与陈旭是伯侄关系的事实。3、邓州市公安局穰东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明2004年9月被申请人吕敬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经多方查寻,均无音信的事实。4、邓州市穰东××村民委员会证明二份,证明2004年9月被申请人吕敬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经多方查寻,均无音信的事实。5、冯明伟、陈吉文、陈建国证言各一份,均证明2004年9月被申请人吕敬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经多方查寻,均无音信的事实。对申请人陈旭向法庭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核认为,客观真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结合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吕敬,女,生于1976年8月22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穰东××村,与申请人陈旭系母子关系。2004年9月吕敬从邓州市穰东××村离家出走后至今未与家人联系,经其家人多方寻找仍无音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4月6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吕敬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吕敬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吕敬自2004年9月至今下落不明,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无吕敬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满后仍然下落不明。陈旭要求宣告吕敬失踪,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吕敬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 忠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