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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宛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国芝与王海波、左艳玲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芝,王海波,左艳玲,南阳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2)宛民初字第119号原告刘国芝,男,汉族,1969年10月2日出生,住南阳市。被告王海波。被告左艳玲。被告南阳市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肖克栓,该公司经理。原告刘国芝诉被告王海波、左艳玲、南阳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该案需要依据已另一案的判决结果为依据,该案需要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李 立审 判 员  李林峰人民陪审员  张 林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