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宛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国芝与王海波、左艳玲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芝,王海波,左艳玲,南阳市中心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2)宛民初字第119号原告刘国芝,男,汉族,1969年10月2日出生,住南阳市。被告王海波。被告左艳玲。被告南阳市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肖克栓,该公司经理。原告刘国芝诉被告王海波、左艳玲、南阳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该案需要依据已另一案的判决结果为依据,该案需要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李 立审 判 员 李林峰人民陪审员 张 林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阳 来自: